盐城市工伤人员待遇标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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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工伤人员待遇标准提升
文章来源:盐城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24-09-27 浏览次数:168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近日,盐城市财政局和盐城市人社局联合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4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本次调整对象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调整标准包括: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46元,二级139元,三级136元,四级134元。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3%,且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上调伤残津贴。

生活完全、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86%,且调增后分别不低于4066元/月、3253元/月、2440元/月。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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