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公积金贷款最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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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公积金贷款最新调整
文章来源:盐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日期:2024-08-30 浏览次数:363

8月28日,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在主城区(亭湖、盐都、盐南、开发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在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此阶段性措施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15%。

此阶段性措施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改善型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住宅(新建商品住房)、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改善型住宅、绿色建筑、装配式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不叠加享受。

四、实施存量住房“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参与我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

此政策的实施期限与盐城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实施期限保持一致。

五、延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有效期

为持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将《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盐房公积金〔2023〕20号)相关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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